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地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待遇,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v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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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 b]`^KTYK
一、提高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dp^N_9$cdO
自2023年1月1日起,一个年度内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合规费用(包括甲类和乙类范围内费用,不含已享受其他统筹待遇的费用,下同)起付标准在职人员降低至600元,退休人员降低至400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无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限额在职人员提高至9000元、退休人员提高至1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至11000元;对超过起付标准且在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提高至80%、85%、9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提高至70%、75%、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提高至60%、65%、70%。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在本市指定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中指定专科门诊就医、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不受首诊、转诊制的限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 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在全省统一建设的处方流转平台完成部署并具备执行条件后,参保人员可凭开通普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处方流转平台流转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合规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致。 5L&:_iQZy
二、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AA7#c7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按月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照2022年12月本人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确定(2023年新增退休人员以本人初始养老金为计入基数、计入比例不变),按月定额划入。202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统一调整到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yzc pG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