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t706(#k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d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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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执行的是《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4h0jX9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m0q`A5!)
若有需要可联系我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电话:0519--87186116 W.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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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医疗保障局 XzTH,7[n
2022年10月9日 =.3P)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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