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O&_6s 来源:溧阳检察:50岁出头的阿云和丈夫在溧阳某市场经营着一家卤菜小作坊。2020年10月的一天,年近七十的老赵来阿云的摊位买菜,未曾想这个老头的出现让平平淡淡的卖菜小贩生活掀起了波澜。
u\-xlp?"o U,Nf&g z+&mMP`- 老赵说在阿云家买过卤菜,觉得她家的自制汤料味道不好,便建议阿云卖卤菜搭配点汤料蘸酱提提鲜。收到来自顾客的建议,阿云觉得自家生意的确需要变变花样了。看到她期盼的眼神,老赵觉得自己第一步已经成功,顺势故作神秘地说:“我在山边上荒地里种了点罂粟果,调汤料和熬制蘸酱的时候放一点,量不大,但口味能好很多。我保证,人家吃了你家的熟菜,下次保准还来!”说着从口袋里掏出一把黑褐色、表面凹凸不平的草果,随即就给了阿云两个,“你煮汤试试看,我不收你钱,觉得好再来找我买。”说完就走了。阿云拿着这两个罂粟果,当天就放进了自家的汤料锅底里,又添加了一些店里面常用的香料,再加水煮,按照老赵的说法煮了几个小时,满满两桶汤料。有客人来买盐水鸡、盐水鸭,阿云便会用白色的小塑料袋装一点点汤料给他们,让他们拿回去之后浇在卤菜上面吃,这样味道就特别鲜。
?n>h/[/ (F~i +mE y7qM 一周过去了,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用试纸测出阿云家汤料里含有罂粟成分,被立即查禁。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溧阳市公安局再次对涉案的汤料进行了检测,证实汤料中含有罂粟碱和那可丁成分。
OT{wqNI ;OTD1= &%L1n?>Q} 阿云瞒着丈夫在汤料中添加罂粟果,截止到被查处时,已经用掉了三分之二,至少10位顾客购买了她制作的含有罂粟的汤料,10位顾客,意味着就有10个家庭已经食用。不同寻常的罂粟果,总是让人将其与“毒”字联系在一起,食用罂粟果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rjICF e Uaj8}7v *^ncb,1+i 阿云明知罂粟是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的物质,使用两颗罂粟果用于制作卤菜汤料,并在2020年10月11日至20日期间,将该汤料配给部分购买盐水鸡的顾客食用。2020年12月17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阿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A`E z'3 #-1 ; 2021年1月4日,溧阳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阿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且禁止被告人阿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N|?"=4Z? |/[?]` BftW<1,U^ 原本生意红火的夫妻小店,凭着多年来积攒的口碑一直经营良好,如今却因为随意添加违禁食品配料而惹上官司,小店的生意也一落千丈,真真是得不偿失。
i}N'WV`! ` *x;&.&v I/rq@27o !.H< dQS 罂粟属于国家管制麻醉药品,长期使用容易成瘾,有毒有害,国家对此早已明令禁止。多数在食品中添加罂粟的商家都认为能增香增鲜,提升味觉,让人吃了还想吃,从而提高自己的销量。可实际上在食品中添加罂粟真的不像商家想象的那么美好,还会触犯《刑法》。
$0V<wsVM ^k]OQc7q' BZ<Q.:) 2013年5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法释〔2013〕12号)第十八条、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或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1O NMM0'tY~ rq Dre`m 民以食为天,检察官在这里也想提醒广大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把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否则烹调出来的不仅仅是害人的毒药,也是自己一生难以咽下的苦果,所谓“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