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震惊全国的冤案 ——河北省高院又在制造一起“聂树斌”案
新年伊始,大家正在关注着疫情发展。据有关人士爆料,一起震惊全国的冤案,正在发生,而且广为流传,震惊国人。2021年元月5日,一份来自邯郸肥乡区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发到了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因强制执行,牵涉到溧阳数千万元的厂房,引起了溧阳有关单位和众多人士的强烈关注,现把案情焦点曝光,公布于众!
曝光之一:源于某“领导”8000万元私房钱!
起源于某“领导”8000万元私房钱投资(洗钱),卷入一起非法集资案。为了这位“领导”的利益不受损失,河北高院不惜将这起刑事案件降格为民事案件审理,无辜裁定不适格的被告,竟然使地方法官和检察官能敢与最高院和国家知名法律专家们“抗衡”,让威严的法律变得苍白无力,更让所谓“被告”的陈源走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规定的司法诉讼程序。
曝光之二:“刑事案件”变“民事案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北高院)办案法官将一起“刑事案件” 精心策划成一起“民事案件”立案受审。(见图一:河北省邱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
曝光之三:任意裁定被告人身份
河北高院法官明知被告(陈源)身份不适格,但一审之前竟敢大胆地通过《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将陈源裁定为被告,裁定陈源为一份毫不知情、没有签字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曝光之四:公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对着干
一审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邯郸中院)遵旨作出陈源为被告、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民事判决书》;陈源不服上诉河北高院,河北高院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陈源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最高院作出裁定:“本案与陈源没有法律关系,陈源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指令河北高院再审本案。河北高院再审重复二审判决理由继续维持原判。(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846号《民事裁定书》)
曝光之五:与中国知名法律专家的论证“抗衡”
陈源不服,委托有关法律机构,邀请全国在京知名法律专家孙宪忠、杨立新、崔建远、赵旭东、王轶、潘剑峰、申卫星、钱明星、徐家力,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和河北省高院再审民事判决书进行论证,论证意见是:“陈源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陈源应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陈源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监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见图二:九位国内知名法律专家的签名,支持最高院的裁定)。
曝光之六:河北执行法院准备来溧阳“抢钱”了!
在最高院、全国知名法律专家对本案事实的裁定和论证之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该案正在审查之中”的情况下,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法院,作为本案执行法院,本该对本案在溧阳的房产暂停执行。据最新可怕的消息,邯郸肥乡区执行法官为了“领导的私房钱”,开始抢财产了!其目的是让所谓被告赢了官司也得丟掉房产。(见图三:河北邯郸肥乡区人民法院给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通知书》)这份所谓《通知书》明显是最后通牒:溧阳不动产登记中心如不执行,将被罚款百万,看来邯郸肥乡区法院来头和背景真的不小!
河北高院竟敢直接推翻最高院的裁定,震惊全国!此案必有妖!
陈源家人,经历了六年之久的申诉,经过艰难的暗访、取证,取得了涉案人员的重大犯罪证据。现已交有关公安、检察机关。谁制造了这起黑案、腐败案真相即将露出水面。希望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监督机关责成(监督)河北地方公安、检察机关认真侦查。接受全国人民监督,以避免又一起可怕的“聂树斌”案的再度发生。
附“事实真相”全文如下:
张帅奇(邯郸圣雪海羊绒公司、肥乡舒琦羊绒公司老板、省人大代表)因创办贷款(融资)公司在当地而闻名,找他帮忙想赚钱的人(尤其是有关领导)越来越多,仅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该公司利用企业资金、社会集资,再以公司会计、司机、员工的名义向王立平一家企业放高利贷就达数十人、资金数几亿元(王立平向社会非法集资达7个多亿,张帅奇的融资公司占40%左右),因王立平涉案2015年后张帅奇的企业和个人作为被告被提起诉讼的案件达数十起。
2014年5月25日张帅奇约王立平(江苏溧阳市人,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老板、邯郸市人大代表、张帅奇提供“过桥”借款的主要客户)、赵伟红(邯郸市农行副行长、张帅奇合作伙伴,已捕)、李献斌(邯郸市农行计财处长兼张帅奇贷款公司经理、张帅奇同学)在张帅奇办公室商量又一“领导”8000万元的放款,(月利息4%,逾期每日加收0.05%)。按惯例这笔8000万的出借人由张帅奇自已的司机刘佳挂名顶替,以王立平为借款人、王立平企业奎鹏公司和王立平个人房产(江苏溧水县酒店、商铺)作抵押担保,赵伟红、李献斌作个人信誉担保。五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5月27日、6月4日张帅奇从邯郸市圣雪海羊绒公司汇给王立平公司承兑汇票5000万元,从肥乡舒琦羊绒公司汇给王立平现金3000万元。王立平按事先约定每月将此还款合计3262万元分批打入张帅奇个人账号。
2014年11月王立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邱县公安局控制。随即邱县公安局向王立平所有债权人发出报案、登记《通知》但张帅奇对这笔8000万元出借款,怕涉嫌非法转贷和非法集资而不敢报案(这笔是唯一不报案的),公司以其他员工名义和李献斌统一归口的(没到期的约9000万元)都报了案。
2014年12月4日刘佳、王林燕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邯郸中院提交《民事诉状》、《个人借款合同》将王立平、袁萍夫妇、陈源、赵伟红、李献斌告上法庭。
邱县公安局按规定向邯郸中院送达2014年12月8日立案的(2014)0464号《立案决定书》。2015年1月27日邯郸中院以“先刑后民”为由向刘佳、王林燕发出(2015)第4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2015年3月10日刘佳、王林燕向河北省高院提交上诉状,对“先刑后民”的规定提出异议。2015年4月7日河北省高院发出(2015)冀立民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称:“2015年3月30日刘佳、王林燕向二审法院提交诉状,撤回“请求判决王立平偿还8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指令邯郸中院重新立案审理。(但在邯郸中院档案室却发现2015年8月4日刘佳、王林燕向邯郸中院提交的《关于撤回请求判决王立平偿还8000万元及利息的申请》)。
2015年6月24日河北省邱县公安局再次向邯郸中院发出《关于商请移送刘佳诉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函》邯郸中院置之不理(王立平案邱县公安局共向有关法院发出十余件移送《函》,这是法院唯一不移送的)后“刑事案件”降格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正式启动。
2015年7月10日该案合议庭三位法官将刘佳、王林燕2014年12月4日《民事诉状》(没有送达新的《民事诉状》专程送到江苏省镇江市陈源家中。《民事诉状》称:“2014年5月25日,原告刘佳与王立平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借给王立平8000万元,王立平及妻子袁萍,其友陈源各以其各自房产抵押担保(见《个人借款合同》第六条(一)款)。同时李献斌、赵伟红等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8日,刘佳与妻子王林燕同王立平、袁萍、陈源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王立平借款未还,构成违约。为此提起诉讼”。
经查该《房屋他项权证》确是王立平、袁萍与陈源的房产证,但是王立平、袁萍夫妇、陈源和刘佳、王林燕是2014年5月27日为王立平、袁萍借款8000万元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而提供的担保,不是为《个人借款合同》提供的担保。刘佳将《抵押借款合同》取得的《房屋他项权证》梱绑到陈源没签字的《个人借款合同》列陈源为被告无法律依据。《民事诉状》还称:王立平及妻子袁萍,其友陈源各以其各自房产抵押担保(见《个人借款合同》第六条(一)款))经查《个人借款合同》第六条(一)款根本没有“其友陈源”这四个字。该《民事诉状》纯属移花接木、张冠李戴、涉嫌虚假诉讼。同时,陈源代理人又提出,退后一万步,如刘佳、王林燕用该《房屋他项权证》起诉陈源,根据《抵押借款合同》条款邯郸中院没有管辖权,为此,陈源向法院提交了5月27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书》和《管辖权异议申请》。
2015年11月16日案件尚未正式审理河北省高院就以(2015)冀立民终字第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陈源是本案适格被告、陈源同时为同笔借款款项提供担保”。
省高院裁定下达后,邯郸中院庭审时临时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改为“担保合同纠纷案”,陈源代理人在庭审时再次提出:“不管是什么案?《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等所有法律文书中找不到陈源二个字,也没有陈源签字。陈源不是本案被告、王林燕也不是本案原告,请法庭必须查明”。庭审法官回答说:“本案陈源被告身份是否适格,省高院已经裁定,本庭不再审查,本庭只围绕“担保合同纠纷案即:《个人借款合同》是不是《抵押借款合同》)的主合同,是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展开答辩”。最终,邯郸中院没用任何法律依据“以常理分析和日常生活准则推理,原告在一个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不可能再签第二个合同,裁定“两个合同是同一法律关系”。邯郸中院下达(2015)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奎鹏公司财务证实2014年5月25日前仍有近一个亿元的出借款没有到期)。
陈源、王立平不服上诉河北省高院。陈源继续重复本案事实与理由称:“退后一万步讲,即是王立平与刘佳恶意串通向我隐瞞《抵押借款合同》是《个人借款合同》的副合同,对我陈源而言我也不能为我没有签字的《个人借款合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而且王立平向法庭提交证言证词,讲清了两份合同、两笔借款的背景与事实,称一审法庭列陈源为本案被告纯属冤枉,请求二审法官再次查明陈源被告身份”。
但河北省高院仍以邯郸中院的同样理由发出(2016)冀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陈源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846号《民事裁定书》:“从刘佳、王林燕提交王立平手写签字的《情况说明》想表示的是,刘佳5月2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刘佳、王林燕5月27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不断完善的过程,两个合同本质上是一回事”。对此,本院认为,陈源并未在《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上签字,表示没有为《个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刘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源有为5月25日《个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故5月25日《个人借款合同》与陈源没有法律上的关系;陈源5月27日在江苏省溧阳市公证处,与出借人、借款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于5月28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表明陈源同意为5月27日《抵押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且刘佳、王林燕已取得该担保物的抵押权。该抵押物的主合同是5月27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两个合同在主体、用途、利率等不同还有管辖条款,无法认定两个合同就是一个合同;刘佳自认没有为《抵押借款合同》付款,故陈源不应为《个人借款合同》的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河北省高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审继续重复原审判决的理由,以(2018)冀民再98号《民事判决书》直接推翻最高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维持(2016)冀民终850号原审判决。
陈源委托有关法律机构,邀请全国知名法律专家孙宪忠、杨立新、崔建远、赵旭东、王轶、潘剑峰、申卫星、钱明星、徐家力,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和河北省高院再审民事判决书进行论证,意见是:“对照法律规定,河北省高院(2015)冀立民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重新立案审理,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案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此外,本案原告主张撤回的是请求判决王立平偿还8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不是撤回对王立平的起诉请求。(2015)冀立民终字第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陈源为本案明确被告,同时为两笔借款提供担保的裁定”,本案实体尚未进入,省高院以裁定的形式认定两份借款合同的借款是同笔借款,明显违反审判规则,剥夺被告人的答辩权利,陈源的被告身份、王林燕原告身份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对事实的认定,具有法律依据;河北省高院再审以两个合同、二笔借款是同一法律关系,推翻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完全违背了事实,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置若罔闻。建议陈源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陈源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重复河北省高院再审民事判决书,作出冀检民(行)1300000032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陈源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并由院第六检察厅笫(四)办案组负责审查,该案正在审查之中。
2017年3月2日至今,邯郸市肥乡区法院受邯郸中院的委托行使执行河北省高院(2016)冀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该判决书对陈源而言是王立平对刘佳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未清偿部分的债务,由陈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除此之外执行法院无权对陈源作出其他任何强制措施。2017年3月19日肥乡区法院对王立平、陈源的产权实施“查封”措施。但肥乡法院违规将陈源的工厂大门张贴封条,造成企业的恐慌和重大经济损失无法估算;对陈源的三个银行账号、股票账号实施查封、冻结,造成公司经营停摆、股票买卖停摆的损失无法估算;无任何法律依据强行划拨陈源银行存款人民币147300元;将陈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实施消费限高令;还在王立平的抵押物没有抵押过户、未清偿部分的债务没有明确的前提下,对陈源的抵押物在网上发布《公告》拍卖,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无法估量;更为严重的是为了让“领导”尽快获得放款损失的补偿(实质是想在陈源申诉案作出裁决之前,将陈源的房产先变卖得手,让陈源赢了官司也丢了工厂)。为此,由肥乡区政法委书记、区法院院长亲自陪同执行员到邱县公安局,协调公安局解封事宜(邱县政法委领导、公安局领导、办案民警都能作证)。2020年元月5日肥乡区法院向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7)冀0428执91号《通知书》强制性要求在二天内将被公安局查封的房产过户至刘佳、王林燕名下。真是抢了!
陈源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审理本案的同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之规定。为了洗清冤情,作为受害人掌握了王立平、刘佳、案外人张帅奇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陈源除向先行立案的河北省邱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外,还向陈源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报案(控告),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接报后迅速对案件开展调查(由于涉及管辖)江苏省镇江市公安机关将涉案(刑事)案卷移送河北省邱县公安局。陈源还向对刘佳、张帅奇涉嫌(虚假诉讼、非法转贷、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有管辖权的邯郸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并提交了有罪证据。陈源针对刑事案件和法院枉法裁决、违法执法还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法律监督书》。我们坚信只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受害人的《控告》和《申请法律监督书》认真侦查和监督,冤案一定会真相大白。
综上,“领导”正常投资出问题应当与百姓一样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唯一选择(不能特殊);公安机关已经点名向法院发出刑事案件移送《函》法院不能置若罔闻(不能特殊);明知涉嫌犯罪靠他人采用虚假诉讼、靠省高院法官将“刑事案件”降格为“民事案件”枉法裁定、靠执行法院违法执法执行和领导干部亲自出面干预司法办案来为“领导”帮忙。这一系列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陈源不是被告!是最高院裁定的,是全国知名法律专家一致认定的,无可非议。能让不是被告的陈源走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所有诉讼程序,震惊国人!谁之过?是最高院、是法律专家、是法律赋予再审法院应有的终审判决权?。大家都心知肚明,最高院的判决、法律专家的证论都不可信,百姓还能信谁?经张帅奇放款、赚钱的“领导”到底有多少人?涉案资金到底有多少?(受害人把为“领导”挂名放高利贷的十多人名单都向有关部门提交了)这些如果河北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案不查,将要承担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
恳请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央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直接调取本案案卷和公安机关现有的侦查案卷,以及彻查张帅奇贷款(融资)公司挂名出借人资金往来账目。河北省的惊天大案该结案了!
谁制造了这起“聂树斌” 案?是否该谢幕了!
联系电话:陈先生13906100330
图一:河北省邱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
图二:九位国内知名法律专家的签名,支持最高院的裁定
图三:河北邯郸肥乡区人民法院给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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