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当庭陈述借款的事实与代理律师提交诉状内容居然不同被告也一口咬定当天未收到任何钱款为统一口径原告与代理律师在庭上偷偷发起了微信因你们在庭审中私发微信违反庭审规则,对法庭正常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现对你进行训诫……
近日,溧阳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违反庭审规则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进行了训诫。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孙某委托律师赵某将鲍某诉至法院,诉状载明:鲍某多次向孙某借款,期间鲍某陆续还款,2019年2月,孙某与鲍某对账确认,鲍某尚欠孙某4万元,故出具借条一张,但鲍某一直没有按约归还借款,为此孙某请求法院判令鲍某归还借款4万元。在法庭调查中,赵某称其提交的借条证据上载明:鲍某借到孙某现金4万元。鲍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他不同意归还4万元,因为借条中载明的4万元是他与孙某之间所有的借款往来,在借条出具前他已经归还孙某3.5万元。
双方陈述的内容互相矛盾
原、被告双方陈述的内容互相矛盾,其中必有一方作了虚假陈述。承办法官当庭再次重申庭审纪律,要求原、被告对各自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以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提供保证,庭后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若进行虚假陈述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随后,承办法官再次向原、被告进行询问金钱给付细节。孙某称其于借条出具当日,在溧阳某网吧内现金交付鲍某4万元。然而鲍某却称,他当天没有收到任何款项,他被孙某在网吧撞见后,因债务较多急于脱身而按照孙某要求出具了载明借款4万元的借条。
私发微信
原、被告双方陈述内容再次互相矛盾,此时承办法官突然发现,原告孙某与律师赵某借用桌子做掩护悄悄地使用手机,便令两人如实交代使用手机的原因和内容,两人承认他们在对钱款交付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部分聊天内容)
鉴于孙某、赵某违反庭审规则,对法庭正常秩序产生较大影响,本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拘留罚款,但孙某、赵某经过法庭训诫后认错态度诚恳并书写检讨书,故不再对其进行其他处罚。孙某、赵某承诺今后一定会遵守法律规定,遵守庭审秩序。
最后,孙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