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阮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汉族,专科文化,江苏**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溧阳市**路**号**室(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室)。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饶金刚,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阮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阮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徐某某、李某某以及被害人邱某某在江苏**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厂房热处理车间的配电间内安装配电柜铜排,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接通临时电源导致配电柜通电,使正在从事配电柜铜排安装工作的被害人邱某某触电后,从2米左右高的人字梯上坠落。经抢救无效,被害人邱某某于2019年9月3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符合触电后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溧阳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9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