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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 倒序阅读 | 使用道具 | 浏览器收藏 | 打印 金融知识普及月丨防范保险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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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月丨防范保险销售误导[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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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09-29 09:38   , 来自:江苏省常州市 电信
什么是保险销售误导:销售误导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
(一)混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概念。以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本公司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
(二)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或保险责任。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产品收益,将保险责任进行夸大等。
(三)隐瞒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扣除情况、犹豫期含义及、享有的权利等。
(四)提供片面或虚假的的产品其他信息。例如: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或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宣传;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等。


保险消费者如何防范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误导行为?监管部门提醒: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特别要注意以下五方面。
1、根据相关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保险时,应当持有所在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核发的执业证书。商业银行代销保险的,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当在专区内进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若销售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保险消费者应拒绝购买,并可根据公示的咨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2、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提示书等相关销售文件,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还需要客户抄写风险提示语句以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逐一签字确认。建议保险消费者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产品销售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及期限、所属机构、保障责任、风险情况、缴费情况等关键信息,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在销售过程中如遇强制搭售、劝诱误导或虚假夸大等不当推荐行为,保险消费者应保持警惕,并有权拒绝购买或进行投诉举报。
3、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商业银行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消费者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予以记录。“双录”不仅是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条款提示等义务,也有助于固化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建议保险消费者积极配合“双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保险消费者购买合同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回访内容一般包括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保险产品,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建议保险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5、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少于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建议保险消费者在犹豫期内认真考虑所购买保险产品的险种、期间、保险责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对所购买保险产品不满意的,应在犹豫期内退保,避免产生损失。


诚信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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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2019-09-29 09: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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